《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中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 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1995年9月美国政府发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从法律、技术及教育等方向着手就数字时代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著作权法条文、付诸实施的建议。这部《白皮书》是美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之后的讨论和司法建议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在著作权方面,《白皮书》涉及到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内容。
于1998年10月28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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