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保护个人电子信息、防范垃圾电子信息、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并赋予了有关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
有些人罔顾法律和道德约束,把网络当作可以自由纵横的“丛林世界”,随意散布有害信息,不仅损害了网络公信力,也破坏了网络自身的发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决定》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的宗旨;出台有针对性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措施;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保护的职责;明确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我国网络运行发展从此迈出依法治网的重要一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也是社会管理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从法律层面展开专门的立法,表明我国的互联网治理开始从政策、文件主导的行政管理走向依法管理,是治理思路的重大转变,必将对我国互联网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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